(2017)赣09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会忠、潘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会忠,潘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周会忠,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吉安市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潘竹军,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会忠与被执行人潘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竹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竹军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竹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吴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