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文芳、沈艳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文芳,沈艳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芳,女,汉族,1989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艳龙,男,汉族,1988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军法,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永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地址: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中段新天下楼盘AB座。负责人:张天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意飞,男,汉族,1993年3月2日生,住许昌县。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贾迎涛,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文芳、沈艳龙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文芳、沈艳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文芳、沈艳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文芳、沈艳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文芳、沈艳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