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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故意伤害罪、赌博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萍,谭某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刑初3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萍,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诉讼代理人杨御钦,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某宏(曾用名谭林),男,1983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辩护人吴泽刚,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萍以被告人谭某宏的伤害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2017年5月10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萍以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告人谭某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谭某宏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萍与被告人谭某宏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谭某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萍撤回对被告人谭某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 刚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人民陪审员  朱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石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