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龙云与被告唐军容、石力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龙云,唐军容,石力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589号原告:高龙云,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告:唐军容,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告:石力常,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原告高龙云诉被告唐军容、石力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龙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龙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龙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高龙云负担。审 判 员 谢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