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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庆丰与徐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丰,徐海林,张庆丰,徐海林,张庆丰,徐海林,张庆丰,徐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丰,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海林,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庆丰与被执行人徐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海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并查明被执行人徐海林与庹明秀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处于混同共有状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扣划徐海林以庹明秀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3326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徐海林兑付标的款32233.6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黄循奇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