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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国秋与于国运、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秋,于国运,刘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85号原告:尹国秋,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建,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于国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艳丽,女,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秋与被告于国运、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秋撤回对被告于国运、刘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尹国秋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刘永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