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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晓云与龚晓宇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云,龚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云,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晓宇,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张晓云因与被申请人龚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晓云申请再审称,本案系争债务为虚假债务,二审未对蒋敏与龚晓宇之间委托理财进行审查,且涉案款项系投资理财的利息,非借贷;二审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系适用法律错误;(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龚晓宇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称,蒋敏以需为儿子升学重点高中提前疏通关系为由向其借钱,经盘点,其向蒋敏出借了现金48万元,蒋敏签了借款协议后出具了现金收据。现有证据可证明蒋敏曾明确表示张晓云知晓本案债务。张晓云与蒋敏的离婚协议可以看出两人欲通过离婚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张晓云申请再审所称与事实完全不符。本院经审查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蒋敏应归还龚晓宇借款本金人民币48万元,利息7.2万元,违约金4.8万元,合计人民币60万元,此款于2014年11月22日之前履行。该债务发生于张晓云与蒋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龚晓宇与蒋敏并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蒋敏的个人债务,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张晓云与蒋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龚晓宇知道该约定。二审据此认定本案系争债务系张晓云与蒋敏的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张晓云以龚晓宇及蒋敏在另案中的诉讼行为“不合理”为由否定本案系争债务的真实性,缺乏依据,二审不予采信,亦无不妥。张晓云申请再审所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晓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江英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李 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