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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占世海与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世海,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占世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香,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黄石市天津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杭、杨俊,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占世海与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世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谢福香,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费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暂定为174122.6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初,原告因进食后有梗阻感,于2014年4月25日到黄石市五医院做食管吞钡检查,诊断为食管中断憩室,需要请胸腔外科诊治。原告遂于2014年4月28日前往被告处的胸外科接受治疗,于2014年5月12日做食管憩室切除术。术后,原告左手臂淤青一直疼痛不已,无法抬起,左手无法握拳。而且原告胸部的左侧第5肋骨在手术中被不慎切断,左下肺感染,左侧胸腔积液,需要进一步治疗。其次,原告在术后总是腹泻不止,后来询问医生,才被告知其食管并未切除,只是切除了一部分息肉,将胃往上提拉了,导致原告的肠胃功能大幅度受损。再次,原告在术后一段时间开始,声带发不出声音,总是咳嗽不止,经查原告的“左侧声带后联合见淡红色息肉组织”,需要手术切除。此外被告伪造病历,伪造原告的食管憩室病理报告单、肌电图报告单和胸心外科住院志,捏造原告患有结核性胸膜炎病史3年的事实等等。被告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诊疗护理规范,未尽到诊疗义务,还伪造病历,企图推脱责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口头辩称,对于医疗损害的事实不持异议,具体的赔偿金额由庭审具体确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诊疗行为:2014年4月28日,原告因病到被告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建立医患关系;2014年5月12日,被告为原告施手术治疗;2014年5月28日,被告出院,确定住院天数31天。2、诊疗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黄石市中心医院在对占世海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3、损害结果: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占世海左上肢功能障碍损害后果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评定休息时间300日,护理期限180日,营养时间60日。确认占世海的出生时间为1954年7月3日,其年满60周岁时间为2014年7月3日。至鉴定定残日2017年4月17日已满62周岁。据此,针对原告的具体诉求,按受诉法院地(黄石市)上年度标准,依法计算和酌情认定的损失项目和金额为:1)残疾赔偿金=29386元*(20-2)年*10%=52894.8元;2)医疗费=医疗费结算个人实付金额17131元+零星门诊治疗费用当庭酌情认定2000元=19131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31天=1550元;4)营养费=50元/天*60天=3000元;5)护理费=32677/365*180=16114.68元;6)交通费=酌情认定2000元;7)误工费,原告主张按鉴定休息期限300天计算,即31462元/365天*300天=25859.18元;被告主张按2014年5月12日手术日至法定占世海退休日2014年7月3日计52天计算。本院综合双方质辩意见,酌情认定占世海误工损失22000元;8)鉴定费凭发票认定8000元;上述8项合计:52894.8元+19131元+1550元+3000元+16114.68元+2000元+22000元+8000元=124690.48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3000元。4、因果关系及赔偿金额:司法鉴定意见为被告的诊疗过错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主要作用因素,其过错参与度拟为60-90%,理论系数值为75%。本院综合本案案情确定被告过错责任份额为80%。据此依法计算和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为124690.48元*80%+3000元=102752.38元。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中的诊疗行为、诊疗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项构成要件是必须查明的内容。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诊疗行为及关于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等的司法鉴定意见无争议,仅对损害结果中的部分计算各有不同主张。针对分歧,本院在庭审中已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质辩意见,依法计算和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为102752.38元。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则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占世海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共计102752.3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2元,收款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汇入地名: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邵光东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姜孝世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