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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1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海坤与任海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坤,任海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4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海坤,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任海慧,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关于任海坤申请执行任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内0426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海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海慧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海慧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