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乃民与闫花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民,闫花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301号原告:王乃民,男,1962年10月25日生。被告:闫花平,男,现年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民与被告闫花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民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乃民负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