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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乃民与闫花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民,闫花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301号原告:王乃民,男,1962年10月25日生。被告:闫花平,男,现年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民与被告闫花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乃民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乃民负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