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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美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美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860号原告蔡美红,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花,青州鲁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美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美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已减半),由原告蔡美红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