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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周小清与彭桂文、彭余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清,彭桂文,彭余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649号原告:周小清,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福,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原告周小清的胞兄。被告:彭桂文,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彭余厅,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清与被告彭桂文、彭余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周小清于2017年5月10日,以证据未提交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需要补充证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2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周小清负担。审判员  黄文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