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杭州思远化纤有限公司、王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思远化纤有限公司,王爱琴,项娟,项永林,项岳平,项兴良,杭州萧山天宇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798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法定代表人金旭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辰,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思远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琴,被告王爱琴。被告项娟。被告项永林。被告项岳平。被告项兴良。被告杭州萧山天宇纺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雅美。被告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思远化纤有限公司、王爱琴、项娟、项永林、项岳平、项兴良、杭州萧山天宇纺织物资有限公司、亿科置业(杭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项永林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本案属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发生在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案涉立案标的人民币10502082.56元,已超出本院级别管辖的范围,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卢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