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开平市水口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开平市水口医院,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梁伟炽,开平市广润达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3号。负责人:杨方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水口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濠,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群宝,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定香,女,193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鸿斌,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春婷,女,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伦荣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庆,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伟炽,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广润达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冈区红进路开平商业广场41幢2、3号。法定代表人:谢云影,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慈,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开平市水口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开平市广润达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润达维公司)、梁伟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开平市水口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濠,被上诉人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伦荣彪、黄伟庆,被上诉人梁伟炽、广润达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服一审判决金额89625.45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1、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的交通事故与受害人邝树伟的跳楼应分属两次事故。而邝树伟的死亡是其主动性跳楼所造成的,并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邝树伟跳楼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我公司并非侵权人,对受害人邝树伟跳楼所造成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本案我司所承保的是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仅限于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的损失。不应赔偿受害人邝树伟因跳楼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即使要计算损害赔偿责任,我司的赔偿范围也仅限于邝树伟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部分的损失。经核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包括受害人邝树伟因交通事故受伤而在水口卫生院的医疗费用。因此,要求我司赔偿没有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粤J×××××号车方(车主和司机梁伟炽)责任偏重。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显示,受害人邝树伟的死亡是其主动跳楼所造成的。并没有证据证明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再结合水口派出所在事发后(2015年8月2日,跳楼前)对受害人邝树伟所作的尿检验结果,显冰毒阳性。不排除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吸毒或食用违禁药品。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粤J×××××号车方(车主和司机梁伟炽)承担25%的责任显属不当。法院即使适用自由裁量权,粤J×××××号车方(车主和司机梁伟炽)责任也不应超过5%。而且要求我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失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自由裁量不当。开平市水口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开平市水口医院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不服一审判决金额17925.0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开平市水口医院的医护人员在治疗中没有阻止邝树伟离开及没有保安人员参与其中追赶和制止,认为开平市水口医院存在疏忽,一审法院错误认为开平市水口医院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邝树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平市水口医院的医护人员及保安人员均没有任何权力阻止及限制其人身自由。本案中,邝树伟在治疗中自行拔掉注射针,跑出急诊室,并跑上四楼后,从四楼窗户爬出并跳下的过程,开平市水口医院的医护人员一直紧追并尝试拉住邝树伟,表明开平市水口医院已履行安全管理及保障义务。邝树伟的自杀行为,开平市水口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邝树伟因交通事故由救护车送开平市水口医院处治疗,与医院之间形成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医院负有按照诊疗规范和常规为患者提供谨慎、安全的诊疗义务及与诊疗行为相关的注意义务,开平市水口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并无违约责任,防止伤者跳楼自杀已超出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注意义务的合理范围,邝树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不可能也无需对其进行人身监控。此外,邝树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跳楼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并非开平市水口医院在诊疗中的过错所致。因此,开平市水口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上述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开平市水口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开平市水口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辩称:一、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对于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四答辩人89625.45元并无不当。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在本案中,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作为涉案车辆,即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险公司。而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邝树伟死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这一点一审判决已作出认定,一审判决第19页:“而梁伟炽发生事故时驾驶的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广润达维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89652.45元,均未超过交强险有责医疗赔偿限额和死亡赔偿限额的范围……故应由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四原告89625.45元”。因此,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以其并非侵权人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二、开平市水口医院在明知受害人邝树伟已出现情绪不稳,甚至自虐的情况下,仍没有尽到髙度的注意义务,最后造成受害人坠楼,从而加剧了受害人的颅脑损伤。因此,开平市水口医院应对受害人邝树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一审判决第6页第3段:被告水口医院辩称,一、我院对广树伟坠楼经过的陈述:2015年8月1日15时01分,我院急诊科接到接诊报警电话。报警人称省道水口至司前方向泮村路段、谭江桥约200米处发生车祸,有人员受伤,并诉伤者曾自行用头部撞击车辆……,2、由开平市水口医院的上述陈述可知,开平市水口医院明知受害人邝树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情绪不稳,甚至有自虐的行为,但仍然没有采取稳定受害人情绪的手段,而是直接将受害人置于一个周边环境很嘈杂的急诊室抢救。开平市水口医院的这一行为直接加剧了受害人的不安情绪。更为甚的是,受害人从一楼急诊室跑上四楼坠楼的过程中,均无任何保安人员加以追赶和制止,导致受害人最终坠楼。因此,开平市水口医院没有尽到作为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三、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两个侵权行为结合造成,即由交通事故和水口医院在治疗过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根据《侵杈责任法》的规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即应由梁伟炽和开平市水口医院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仅判决梁伟炽承担25%的责任,判决开平市水口医院承担5%的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对梁伟炽和开平市水口医院责任的认定不存在偏重。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2、在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邝树伟头部受伤,导致受害人神志不清,更有开平市水口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作为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才最终造成受害人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坠楼的悲剧。因此,受害人邝树伟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和被答辩人水口医院在治疗过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因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梁伟炽和水口医院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仅判决梁伟炽承担25%的责任,判决水口医院承担5%的责任,并不存在偏重的情形。四、受害人邝树伟生前没有吸毒的行为,其死亡与毒品无关。1、根据开平市公安局水口派出所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关于邝树伟2015年8月2日尿检报告的说明》第二段:“关于该份资料的用途问题,此次检验仅为我所对邝树伟相关情况进行初步筛查的摸底手段,并非最终定论。对于邝树伟的尿液结果及结论,因作为该案的主办侦查单位开平市××大队的经验报告书为准。”以及开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局出具的《现场检验报告书》显示对受害人邝树伟的海洛因、冰毒、K粉的检查结果均为阴性。2、一审判决第10页第1段:“证据5,水口派出所已明确该证据的来源,并确认对于邝树伟的尿液检查结论以证据7为准,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6-7,经交警部门和水口派出所确认,反映了邝树伟的检验结果,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受害人邝树伟生前没有吸毒的行为,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没有吸毒或者食用违禁物品,其坠楼更与毒品无关。因此,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主张受害人邝树伟的尿检结果显示冰毒阳性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综上所述,受害人邝树伟的死亡系由本案交通事故和开平市水口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和开平市水口医院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和开平市水口医院的上诉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梁伟炽、广润达维公司辩称,在本案中梁伟炽不应当承担过重的责任,且交通事故与邝树伟的死亡不具备因果关系,请法院依法查清。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润达维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25048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23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54元、死亡赔偿金244912元、受害人的误工费1029.89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100元,合计369618.89元;2、本案诉讼费由梁伟炽、广润达维公司、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开平市水口医院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日,梁伟炽驾驶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水口方向往新会方向行驶,15时00分许行驶至S364线91KM+800M路段时,与对向掉头由受害人邝树伟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邝树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伟炽驾驶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逃离现场,后于8月2日到开平市××大队投案自首。2015年9月22日,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梁伟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邝树伟驾驶未登记的无号牌及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正三轮车在道路上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故认定梁伟炽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邝树伟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邝树伟经由救护车被送到水口医院治疗,水口医院监控视频显示,邝树伟于当天15时36分到达医院急诊治疗室。入院时病历记载其病情为:车祸致头部疼痛,流血半小时;查体:神志模糊、查体不合作,头颅无畸形,头顶部见约10×10㎝2头皮撕脱创面,颅骨外露,流动性出血,头皮部分缺损,双瞳孔直径约为2.5mm,对光反射灵敏,耳鼻无异常分泌物,胸腹部无压痛,四肢肌张力正常。诊断:1、颅脑外伤;2、头皮撕脱伤并部分缺损。到达急诊治疗室后,值班医生和护士询问躺在病床上的邝树伟其姓名、住所和家属联系方式,邝树伟四周张望,没有应答,并重复询问“这里是几楼?”随后护士从邝树伟裤袋中找到驾驶证进行登记。15时39分,护士为邝树伟的右手插入注射针,进行静脉注射治疗。15时43分,邝树伟从病床上坐起来,并尝试下床,但被护士和医生制止,并呵斥其不要动,接受治疗。15时45分,邝树伟突然把右手的注射针拔除,从病床上下来,跑进急诊治疗室内的内部治疗室,后发现内部治疗室无法通往外面,即原路跑回急诊治疗室,并径直跑向门口,离开急诊室。跑离急诊室后,邝树伟跑上楼梯通道,并径直跑往四楼,医生和护士紧追其后。15时50分许,邝树伟跑至四楼后,爬出四楼窗户并往下跳,跌落在二楼平台。水口医院随即对邝树伟进行抢救治疗,后因伤情严重将其送往开平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16时51分入住该院。入院时被诊断为:重型颅内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颞枕顶部头皮血肿、肺挫伤、呼吸衰竭、胸腔积液、肋骨骨折、左侧横突骨折、皮肤挫伤、皮肤裂伤等症状,住院至2015年8月6日(合共6天)。邝树伟在该院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24168元和用血费880元。出院后,邝树伟于2015年8月7日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次日尸体被火化。邝树伟为农业家庭户口,广东省开平市人,1962年7月21日出生。邝树伟的父亲邝金满已先于其死亡,邝树伟现存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母亲麦定香、妻子梁群宝、儿子邝鸿斌和女儿邝春婷,即本案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麦定香除生育邝树伟外,还生育有邝豪炎、邝树欣和邝豪锐三个儿子,均已成年。一审法院另查明,肇事车辆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和实际控制人是广润达维公司,梁伟炽是该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广润达维公司于发生事故前为粤J×××××号车辆向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1日止。交强险有责保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包含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了该险种的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广润达维公司均没有支付邝树伟或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任何赔偿款项。一审法院再查明,肇事车辆粤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超载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邝树伟因交通事故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从医院跳下,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其家属以交通事故肇事方和治疗医院均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诉请赔偿,案由可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作为邝树伟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诉请邝树伟因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赔偿,其诉讼主体适格,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因邝树伟死亡的损失应如何确定;二、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一、关于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因邝树伟死亡的损失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经核实,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综合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收费收据等证据,确认医疗费损失有:开平市中心医院的住院医疗费24168元和用血费用880元,合共2504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提供的出院记录和疾病证明书,受害人邝树伟于2015年8月1日至同年8月6日在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合共住院6天,可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计得100元/天×6天=600元。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的600元没有超过上述标准,予以支持。3、护理费。邝树伟共住院6天,可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计得6天×100元/天=600元。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的480元没有超过上述标准,予以支持。4、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主张邝树伟发生事故前从事摩托车载客工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其主张按广东省2015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工资62652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可。但不能据此认定邝树伟没有工作收入。邝树伟为农业家庭户口,可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年均工资31195元/年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邝树伟共住院治疗6天,计算得其误工费为31195元/年÷365天×6天=512.80元。对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丧葬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规定,计得受害人邝树伟的丧葬费为72659元/年÷12个月×6个月=36329.50元。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的32395元没有超过上述标准,予以支持。6、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邝树伟为农业家庭户口,现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45.60元/年的标准计算邝树伟的死亡赔偿金,于法不悖,予以支持。邝树伟年满53周岁,计得其死亡赔偿金为12245.60元/年×20年=244912元。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的244912元没有超过上述标准,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被扶养人麦定香的生活费,并提供了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可。麦定香共生育了包含邝树伟在内的四个子女,均已成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麦定香年满85周岁,其生活费应计算5年,由邝树伟承担四分之一的扶养份额。现四原告主张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043.20元/年的标准计算麦定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不悖,予以支持。计得麦定香的生活费为12554元(10043.20元/年×5年÷4人=12554元)。麦定香请求的12554元没有超过上述标准,予以支持。综上,邝树伟的死亡赔偿金为25746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449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54元)。7、交通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邝树伟受伤后住院治疗,陪护人员因其治疗确需发生交通费。且邝树伟因治疗无效死亡,其亲属为办理出院、丧葬事宜等亦需支出交通费。综合治疗的时间、地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数和天数,对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主张的交通费500元予以支持。8、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本次事故造成邝树伟死亡,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及其亲属为办理邝树伟的丧葬事宜确需发生误工费,综合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数和天数,对此酌情支持1500元。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5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480元、误工费512.80元、丧葬费32395元、邝树伟的死亡赔偿金为25746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449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554元)、交通费500元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500元,合共318501.80元。二、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一般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要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侵权人才需据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交通事故肇事者梁伟炽一方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梁伟炽承担主要责任,邝树伟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各方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虽然交通事故导致邝树伟受伤,侵害了邝树伟的健康权,但综合水口医院提供的监控视频、派出所部门对在场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开平市水口医院和中心医院的诊断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造成邝树伟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在治疗过程中,自行拔掉治疗器材,跑上医院四楼并从窗台跳下跌落至二楼平台,致颅脑重度损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监控视频显示,邝树伟进入急诊室进行治疗时仍能言语、在跑离急诊室至爬出四楼窗户跳下的整个过程中动作敏捷、迅速,并未体现出明显的伤情,可见邝树伟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邝树伟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从四楼跳下的行为,故应由邝树伟对其自身死亡结果承担根本和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虽然交通事故与邝树伟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交通事故导致邝树伟受伤,这必然导致其健康状况下降,并间接导致邝树伟死亡的可能性增大,成为引发邝树伟死亡的一个外在诱发因素,交通事故肇事者梁伟炽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开平市水口医院的责任。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在开平市××医院急诊室治疗过程中,邝树伟数次尝试挣脱治疗并起身离开,均被医生和护士及时呵斥并制止,并一再规劝其配合治疗。在邝树伟跑向四楼窗户的过程中,亦有医护人员在其后紧追,邝树伟爬出窗户并往下跳时,医护人员亦已尝试拉住,阻止其跌落。可见,开平市水口医院在对邝树伟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已尽了符合一般公共场所要求的基本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但医院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场所,其提供服务的对象均为特殊的弱势群体——患者,这就要求医院需履行较于一般公共场所更为谨慎的注意和保障义务,提高医护人员的危险意识,同时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防范和制止突发危险事件的发生。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邝树伟最后一次拔除输液针并跳下床时,均有医生和护士在场,但其未能及时反应并阻止邝树伟离开,在邝树伟从一楼跑至四楼,并从四楼窗户跳下的过程中均无任何保安人员对邝树伟加以追赶和制止。可见,开平市水口医院存在疏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梁伟炽和开平市水口医院并无共同侵害邝树伟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意思联络,导致邝树伟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从四楼跳下的行为,梁伟炽或开平市水口医院的侵权行为是相互独立、能够区分的,单个侵权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故梁伟炽、广润达维公司、开平市水口医院应根据其过失大小和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要求梁伟炽、广润达维公司、开平市水口医院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合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场所、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由邝树伟对其自身死亡结果承担70%的责任,梁伟炽承担25%的责任,开平市水口医院承担5%的责任,即由梁伟炽赔偿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损失79625.45元(318501.80元×25%=79625.45元),开平市水口医院赔偿15925.09元(318501.80元×5%=15925.09元),剩余损失由邝树伟自行承担。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邝树伟死亡,这对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精神上遭到沉重的打击,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予以认可。综合侵权人的过错大小,考虑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认定由梁伟炽赔偿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开平市水口医院赔偿2000元。故梁伟炽共需赔偿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损失89625.45元(79625.45元+10000元=89625.45元);开平市水口医院共需赔偿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损失17925.09元(15925.09元+2000元=17925.09元)。而梁伟炽是广润达维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职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梁伟炽的侵权行为应由广润达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广润达维公司赔偿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89625.45元。而梁伟炽发生事故时驾驶的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广润达维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89625.45元,均未超过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和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加之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于法有据,故应由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89625.45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89625.45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给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二、开平市水口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7925.09元给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三、驳回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4元,由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负担485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负担1659元,开平市水口医院负担332元。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已缴纳6844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中,本院仅围绕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开平市水口医院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无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关于交通肇事者梁伟炽一方的责任认定问题。首先,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经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江开公交认字[2015]第003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伟炽承担主要责任,邝树伟承担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邝树伟身体损伤,梁伟炽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侵害了邝树伟的健康权;其次,根据邝树伟入院时病历“车祸致头部疼痛,流血半小时;查体:神志模糊、查体不合作,头颅无畸形,头顶部见约10×10㎝2头皮撕脱创面,颅骨外露,流动性出血,头皮部分缺损,双瞳孔直径约为2.5mm,对光反射灵敏,耳鼻无异常分泌物,胸腹部无压痛,四肢肌张力正常。诊断:1、颅脑外伤;2、头皮撕脱伤并部分缺损”的记载,邝树伟在事故中遭受的颅脑损伤程度已相当严重,虽不足以直接导致邝树伟死亡,但从邝树伟受伤后神志模糊、在水口医院实施紧急救治过程中言行举止异乎寻常的表现来看,又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事实关联。邝树伟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虽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交通事故造成邝树伟受伤,必然导致其健康状况下降,间接导致邝树伟死亡的可能性增大,也不排除邝树伟系因无法忍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痛而神志不清、行为失常,导致邝树伟从四楼跳下轻生的可能性,成为引发邝树伟死亡的一个外在诱发因素。综上,交通事故肇事者梁伟炽的行为已构成对邝树伟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实际,判令人保财险开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因邝树伟死亡的经济损失89625.45元,理由充分,处理恰当。关于开平市水口医院的责任认定问题。邝树伟因交通事故由救护车送开平市水口医院治疗,与开平市水口医院之间形成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医院负有按照诊疗规范和常规为患者提供谨慎、安全的诊疗义务及与诊疗行为相关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在开平市××医院急诊室治疗过程中,邝树伟数次尝试挣脱治疗并起身离开,均被医生和护士及时呵斥并制止,并一再规劝其配合治疗。在邝树伟跑向四楼窗户的过程中,亦有医护人员在其后紧追,邝树伟爬出窗户并往下跳时,医护人员亦已尝试拉住,阻止其跌落。可见,开平市水口医院在对邝树伟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已尽了符合一般公共场所要求的基本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但医院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场所,其提供服务的对象均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即病患者,这就要求医院需履行较于一般公共场所更为谨慎的注意和保障义务,提高医护人员的危险意识,同时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防范和制止突发危险事件的发生。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邝树伟最后一次拔除输液针并跳下床时,均有医生和护士在场,但其未能及时反应并阻止邝树伟离开,在邝树伟从一楼跑至四楼,并从四楼窗户跳下的过程中均无任何保安人员对邝树伟加以追赶和制止。可见,开平市水口医院存在安全管理疏忽,安全保护措施疏漏,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实际,酌情判令开平市水口医院赔偿梁群宝、麦定香、邝鸿斌、邝春婷因邝树伟死亡的经济损失17925.09元,理由充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开平市水口医院提出对邝树伟死亡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负担1659元、开平市水口医院负担3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宇俊审判员 肖文文审判员 甄锦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慧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