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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凌海亮与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亮,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凌海亮。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二兵,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海亮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在工行阳城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76266元扣划至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66266元,剩余10000元退还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折抵垫付款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15)第7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利峰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