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郝帅、李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帅,李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帅,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人李靓,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帅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控被告人李靓犯运输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帅、李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运输毒品罪1.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朱红安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随后,两人约定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向北150米路西人行道见面后,郝帅卖给朱红安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简称冰毒),朱红安向郝帅支付现金200元。2.2016年10月22日晚上,朱红安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后两人在鹤壁市淇滨区半坡店南门口见面,郝帅卖给朱红安约0.5克冰毒,朱红安向郝帅支付现金200元。3.2016年10月25日,王某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正在鹤壁市淇滨区贸易区先锋网吧上网的郝帅将约0.5克冰毒交给同伴李靓。当即,被告人李靓按照郝帅的指使,随身携带冰毒到王某家里送货,王某暂未向李靓支付该冰毒价款。4.2016年10月27日晚上,王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正在鹤壁市淇滨区先锋网吧上网的郝帅,将约0.5克冰毒交给同伴李靓。当即,被告人李靓按照郝帅指使,随身携带冰毒到王某家里送货。此次,王某向李靓支付两次购买冰毒款共500元,后李靓将该500元毒资交给郝帅。5.2016年11月6日,杨某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当天,郝帅先后在鹤壁市淇滨区大梁庄星时尚宾馆北侧路边、鹤壁市淇滨区大梁庄十字路口附近,分两次各卖给杨某约0.5克冰毒,并收取杨某现金共200元。(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郝帅向他人购买大量冰毒以供自己吸食和贩卖。2016年11月7日,侦查人员在鹤壁市淇滨区网友网络客房309房间内将郝帅抓获,同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净重1.27克白色晶体一包。2016年11月8日,根据郝帅的主动供述,侦查人员在鹤壁市淇滨区天润嘉城3号楼东3单元702号住所查获郝帅藏匿的净重39.95克白色晶体两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郝帅非法持有冰毒共41.22克。(三)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10月28日9时许,被害人董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工商银行淇滨支行ATM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将工行银行卡(卡号:62×××94)遗忘在取款机内。随后,被告人李靓拾得该银行卡,并在该取款机上取现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靓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材料相印证。被告人郝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李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贩卖、运输毒品罪1.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朱红安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两人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向北150米路西人行道见面,郝帅卖给朱红安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朱红安向郝帅支付现金200元。2.2016年10月22日晚上,朱红安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两人在鹤壁市淇滨区半坡店南门口见面,郝帅卖给朱红安约0.5克冰毒,朱红安向郝帅支付现金200元。3.2016年10月25日,王某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正在鹤壁市淇滨区贸易区先锋网吧上网的郝帅将约0.5克冰毒交给同伴李靓。被告人李靓按照郝帅的指使,将冰毒送至王某家,王某暂未向李靓支付该冰毒价款。4.2016年10月27日晚上,王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正在鹤壁市淇滨区先锋网吧上网的郝帅将约0.5克冰毒交给同伴李靓。被告人李靓按照郝帅指使,将冰毒送至王某家。此次,王某向李靓支付两次购买冰毒款共500元,后李靓将该500元毒资交给郝帅。5.2016年11月6日,杨某联系被告人郝帅购买冰毒。郝帅先后在鹤壁市淇滨区大梁庄星时尚宾馆北侧路边、鹤壁市淇滨区大梁庄十字路口附近,分两次各卖给杨某约0.5克冰毒,并收取杨某现金共200元。(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郝帅向他人购买大量冰毒以供自己吸食和贩卖。2016年11月7日,侦查人员在鹤壁市淇滨区网友网络客房309房间内将郝帅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净重1.27克白色晶体一包。2016年11月8日,根据郝帅的主动供述,侦查人员在鹤壁市淇滨区天润嘉城3号楼东3单元702号住所查获郝帅藏匿的净重39.95克白色晶体两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郝帅非法持有冰毒共41.22克。(三)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10月28日9时许,被害人董某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工商银行淇滨支行ATM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将工行银行卡(卡号:62×××94)遗忘在取款机内。随后,被告人李靓拾得该银行卡,并在该取款机上取现5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靓家属将5000现金退还被害人董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郝帅、李靓的供述,证人朱红安、王某、杨某、董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冰毒)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抓获证明、李靓前科证明、退款手续、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帅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郝帅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靓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向他人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靓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郝帅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靓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靓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被害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李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郝帅刑期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被告人李靓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违禁品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尤文广审 判 员 张金堂人民陪审员 孙兆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