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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辖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新良与桃源创才科技学校、林凤、林建华、隆昆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良,桃源创才科技学校,林凤,林建华,隆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良,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群,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创才科技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隆昆,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安湘,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凤,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华,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昆,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上诉人李新良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创才科技学校、林凤、林建华、隆昆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湘0702民初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新良上诉称,本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借款后,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上诉人明显属于接受货币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本市两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管辖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可出借人可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桃源创才科技学校、林凤、林建华、隆昆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新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系李新良认为其依据与桃源创才科技学校、林凤、林建华签订的《借款合同》向桃源创才科技学校提供借款后,桃源创才科技学校逾期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桃源创才科技学校、隆昆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林凤、林建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桃源创才科技学校、林凤、林建华、隆昆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以及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李新良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原审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结合其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李新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李新良的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李新良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李新良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48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