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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德照、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德照,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119号原告(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5-101号海山金谷天城1栋25层1室。法定代表人:严邦山。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兵,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作军,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案外人):刘德照,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告(被执行人):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仙北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何卫东。原告(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公司)诉被告(案外人)刘德照、被告(被执行人)天门荣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申请执行人)海山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山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计484.5元,由原告(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代 娟审判员 吴伶俐审判员 任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