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付俊江与王艳春、张向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江,王艳春,张向文,韩丹丹,张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046号原告付俊江,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艳春,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张向文,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丹丹,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亚娟,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江诉被告王艳春、张向文、韩丹丹、张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俊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