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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学峰与陈升、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峰,陈升,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746号原告:刘学峰,男,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冀君,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升,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政府街工业小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33478216687。负责人:李建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住所地:景县董仲舒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809973915M负责人:陈吉凯,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学峰与被告陈升、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学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峰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学峰负担。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