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林卓鹏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林卓鹏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刑初25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9年变更为珠海玛斯特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963号办公大楼二楼203房,组织机构代码73758370-6。诉讼代表人林玉华,系珠海玛斯特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林卓鹏,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告人林卓鹏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玉华,被告人林卓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成立,法定代表人方某,被告人林卓鹏任职该公司总经理。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横琴镇政府对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横琴海龙阁餐厅及东湾沙滩旅游设施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林卓鹏于2009年4月在珠海报业大厦的工商银行附近,向时任横琴镇镇长兼拆迁小组成员的任某行贿20万元人民币。2016年6月3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中法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2009年12月,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珠海玛斯特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林玉华担任珠海玛斯特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林卓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玉华、被告人林卓鹏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立案决定书,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珠海玛斯特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珠核变通内字﹝2009﹞第0900195205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书证珠国土字〔2008〕381号《关于调整我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珠府2002〔134〕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海横琴岛顺达运输公司(甲方业主)与珠海国政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于2006年9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横琴五星企业发展公司(甲方严某)与珠海国政投资有限公司(乙方)于2008年9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横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建(构)筑物补偿协议书》珠国土香补〔2009〕147号、海龙阁组建(构)筑物补偿方案确认表、现场丈量清点登记确认表,《横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珠国土香补〔2009〕162号、二期鱼塘补偿方案确认表、现场丈量清点登记确认表,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付款通知单报批表(珠国土香补〔2009〕147、162号)、收据二张,《横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建(构)筑物补偿协议书》珠国土香补〔2009〕146号、补偿方案确认表,《珠海横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建(构)筑物补偿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2009年03月26日),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林卓鹏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复印件,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付款通知单报批表(珠国土香补〔2009〕146号)、收据,横琴管委会2009年4月30日记账凭证、函、林卓鹏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工行进账单回单2张,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建设银行转账凭证、林玉华手写备忘记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证人林某、严某、任某的证人证言及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任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文件,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林卓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总经理被告人林卓鹏向国家工作人员任某行贿现金人民币2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林卓鹏是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卓鹏的行贿犯罪行为发生在200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单位行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刑并未改动,但增加了罚金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法律。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卓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亦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林卓鹏从轻处罚。因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9年变更为珠海玛斯特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判处的罚金数额应由新的企业珠海玛斯特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人林卓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林卓鹏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态度,依照经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珠海国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9年变更为珠海玛斯特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卓鹏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 锐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杜 志书 记 员 纪畅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