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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财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守军对于建平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守军,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字第32-1号申请人:黄守军,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于建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做出的(2017)吉0723财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黄守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于建平驾驶的吉J250**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建平驾驶的吉J250**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