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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龙霄与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霄,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379号原告:龙霄,男,彝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莎,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小平。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华,四川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霄诉被告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霄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霄撤回对被告四川蓝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龙霄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