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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95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乐昌市***“巷背”(山岭地名)砍伐林木。经鉴定,采伐树种为杉树,采伐面积2.74亩,合计采伐蓄积22.446立方米。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到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乐中派出所投案自首。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具有自首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嘉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