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秀芝与史清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芝,史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553-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芝,女,194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史清丽,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芝与被执行史清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现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清丽在正阳县农商银行万宝聚储蓄所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凤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