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春菊与邓素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菊,邓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214号原告:石春菊,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花塘乡。被告:邓素英,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舜峰镇。原告石春菊与被告邓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石春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春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石春菊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