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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春菊与邓素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菊,邓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214号原告:石春菊,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花塘乡。被告:邓素英,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临武县舜峰镇。原告石春菊与被告邓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石春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春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石春菊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江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