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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1刑初13号公诉机关卓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明,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卓资县看守所。卓资县人民检察院以卓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2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马明翻墙进入位于××县被害人赵某院内,将赵某家门锁损坏,强行进入赵某家中,被害人赵某要求其离开,被告人马明不但没有离开,而在赵某家睡至13日7时才翻墙离开。2016年11月22日卓资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将被告人马明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明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马明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回到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大榆树乡后房子村委会五村其妹妹家。吃完晚饭10点左右,被告人马明来到其妹妹的邻居赵某家门前,发现大门已上锁,便从西院墙翻墙进入赵某家院内,敲赵某居住的屋门,让赵某开门。赵某没有开门,被告人马明便强行将赵某居住的屋门弄开进入赵某家中,和赵某说在其家住一宿,赵某不同意,并要求被告人马明离开。被告人马明不仅没有及时离开赵某家,而且在赵某家中睡至第二天早晨7点左右,才从赵某家西院墙翻出回其妹妹家中,拿上自己的帽子后返回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2016年11月16日郑某向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报案称,2016年11月12日至13日,其母亲赵某被被告人马明强奸。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6年11月22日在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将被告人马明抓获。侦查阶段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委托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内裤裆部可疑斑迹、阴道擦拭物、血样及被害人称被强奸时所铺褥子上疑似残留物质和被告人马明的血样做了DNA检验及同一认定,结论为:送检的受害人赵某阴道擦拭物、内裤裆部可疑斑迹剪取物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为赵某所留。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郑某的证言及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说明被告人马明强行进入被害人赵某家中的时间、地点、过程;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明的供述与辩解,和证据1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马明破坏被害人赵某住宅门栓,强行进入家中的事实;3、提取笔录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刑)鉴(DNA)字[2016]253号鉴定文书,证明报案人郑某、被害人赵某称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马明强奸被害人赵某的事实不能成立;4、卓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明抓获被告人马明的经过;5、被告人马明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未经被害人赵某同意,破坏被害人家某,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经被害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明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烨审 判 员  刘歆徽人民陪审员  李平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