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继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继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3548号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秦旭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霞,女,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林,男,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贺继超,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务实炽盛公司)与被告贺继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务实炽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继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务实炽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贺继超给付我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48元。事实和理由:贺继超居住在平谷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我公司负责,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我公司多次派人收取该费用,贺继超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贺继超辩称:我确实未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因为之前物业公司说给办理房本,但一直没有办理,故我未交纳,房本办下来我就交纳。该房子是我父亲的,但是我在这里居住,同意作为本案被告解决物业费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贺继超居住在北京市平谷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2年2月15日,务实炽盛公司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基建办公室(xx小区的建设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务实炽盛公司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6日负责xx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合同约定,经务实炽盛公司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5‰的标准向务实炽盛公司支付滞纳金。其后,务实炽盛公司入驻该小区,开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贺继超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务实炽盛公司(乙方)与张春付(甲方)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2012年1月1日至2月15日xx小区物业交接服务费收取协议,约定甲方管理期限于2月15日届满,乙方受开发商委托接管xx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为便于物业费的收取,甲方委托乙方收取1月1日—2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另,务实炽盛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日撤出该小区,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本院认为,在xx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务实炽盛公司与xx小区的建设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务实炽盛公司为xx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是合法的。务实炽盛公司入驻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贺继超等接受了务实炽盛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贺继超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标准交纳物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继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务实炽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7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贺继超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