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满梅、石尖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满梅,石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满梅,又名吴满枚,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马路镇。被执行人石尖兵,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马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满梅、石尖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