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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芦习玲、张礼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习玲,张礼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习玲,女,生于1960年3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系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经理。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铁路警方抓获。2016年7月2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卢飞,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礼明,男,生于1948年7月21日,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系陕西省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经理。2016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汉���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连庆,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景兰江,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习玲、张礼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汉平依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芦习玲及其辩护人卢飞、被告人张礼明及其辩护人郭连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由邵礼文(已起诉)控制的陕西雅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汪峰、赵���蕊、杨青锷(均已起诉)、曹选民(另案处理)策划组建的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汉中市汉台区祥瑞商务中心6楼B22室成立,赵新蕊任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赵新蕊招募汉中当地人做业务员在汉中吸纳资金。2013年10月,被告人芦习玲、张礼明先后应聘到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芦习玲进入公司时拉了一批业务员即直接成为区经理,张礼明是部经理,2014年11月因业务员达标成为区经理。被告人芦习玲明知该公司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仍吸收多名业务员同自己一起组成业务团队,通过在人员密集区散发传单等形式,对汉中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陕西力捷能源公司可获得高额回报。被告人张礼明明知该公司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仍通过向业务员及客户讲课宣传,吸收大量社会群众资金。所吸收资金全部转入由邵礼文控制的“陕西力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芦习玲名下及张礼明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02.1万元,获取佣金、提成等611575元。张礼明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5.1万元,获取佣金、提成等241912.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礼明已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芦习玲、张礼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提成、佣金等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芦习玲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张礼明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非法所得,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芦习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习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及犯罪事实无异议;2、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不是自然人犯罪,被告人芦习玲作为陕西鼎诚华信投资有限公司聘用的区经理,参与的犯罪活动,应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芦习玲在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芦习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芦习玲自愿认罪,有悔罪态度,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芦习玲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礼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有业务员的款项,另外他已退���佣金、提成,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礼明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及犯罪数额无异议;2、被告人张礼明与芦习玲均属从犯,在犯罪中作用弱于芦习玲,被告人芦习玲在庭审中承认大多数资金系芦习玲吸收,作用较小,结合本案,应对被告人张礼明免于刑事处罚;3、被告人张礼明退赔损失23万余元,有认罪和悔罪的表现;4、被告人张礼明系老年人,应从宽处理;5、被告人张礼明在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免除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礼明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由邵礼文(已起诉)控制的陕西雅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汪峰、赵新蕊、杨青锷(均已起诉)、曹选民(另案处理)策划组建的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华信公司)在汉中市汉台区祥瑞商务中心6楼B22室成立,赵新蕊任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赵新蕊招募汉中当地人做业务员在汉中吸纳资金。2013年10月,被告人芦习玲、张礼明先后应聘到陕西鼎诚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因芦习玲进入公司时拉了一批业务员即直接成为区经理,张礼明是部经理,2014年11月因业务员达标成为区经理。被告人芦习玲明知该公司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仍吸收多名业务员同自己一起组成业务团队,通过在人员密集区散发传单等形式,对汉中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陕西力捷能源公司可获得高额回报。被告人张礼明明知该公司无《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仍通过向业务员及客户讲课宣传,吸收大量社会群众资金。所吸收资金全部转入由邵礼文控制的“陕西力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被告人芦习玲名下及以张礼明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02.1万元,获取佣金、提成等611575元。在张礼明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5.1万元,获取佣金、提成等241912.50元。案发后及在审理中,被告人张礼明退缴非法所得241912.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予以采信:1、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宣传单。证明: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宣传情况。2、被告人芦习玲的归案说明及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芦习玲于2016年7月19日在西安火车站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派出所抓获,羁押在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6年7月21日移交。3、被告人张礼明的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张礼明在2016年5月6日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4、被告人芦习玲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张礼明的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被告人张礼明退缴款单据。证明:张礼明退缴现金241912.50元。6、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提成及工资明细表。证明:芦习玲从公司领取提成及工资611575元,张礼明从公司领取提成及工资241912.50元。7、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佣金发放明细表。证明:被告人芦习玲、张礼明从该公司签字领取佣金事实。8、员工考勤表。证明:被告人芦习玲、张礼明在鼎诚华信公司作为员工考勤情况。9、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4年5月,芦习玲向她介绍了鼎诚华信公司,说该公司业务雄厚,投资安全,回报很高,后来她分二次投资了40万元钱,领了1.4万元利息。现鼎诚华信公司无法还本付息。她看到鼎诚华信公司有营业执照、金融投资许可证、国家税务局发的证件,没有看到鼎诚华信公司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0、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底,童某某介绍说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力雄厚,让她去投资,后来她到鼎诚华信公司总部见到经理芦习玲,芦习玲就给她宣传,她一边听芦习玲介绍,一边有看到有好多人陆续到公司咨询、办理投资手续,就心动了,答应了芦习玲投资。2014年1月10日,她准备了10万元现金,到鼎诚华信公司找到芦习玲,芦习玲帮她填写了投资合同,投资期限1年,年利息14%,按月���息,她签字按了指印,合同上业务员处写的芦习玲的姓名。2014年1月17日,她一笔5万元银行存款到期就取出来,拿到鼎诚华信公司,找到芦习玲,通过芦习玲办理了投资存款业务,存期1年,业务员栏仍填写的芦习玲的姓名。之后她一直按月领取利息,领了几个月之后,她感觉不放心,就到鼎诚华信公司去看了一下公司运转情况,见到芦习玲,芦让帮跑业务说可以从吸收进来的投资款里按百分比拿提成。2014年7月,她又准备了30万,到鼎诚华信公司交给财务,签订了合同,投资人写的她丈夫杨某某,业务员填写的自己,存期三个月,这笔钱的业务员提成1200元钱她自己拿了。2015年1月,她先前存的5万元到期后,又填了4万元,继续投到鼎诚华信投资公司,先前存的30万元到期了,芦习玲劝说续存,当时有个业务员叫钟某某,跟她关系好,当月没有业绩,她就把30万元分2笔续存了,其中20万业务员写的钟某某,当时公司说出现了资金困难,没拿到提成。过了几天,她丈夫杨某某又向公司存了1万元。1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5月份,她在银行存钱时,一个叫罗某某的自称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她说现在银行的利率低,把钱存在银行不划算,向她介绍鼎诚华信公司,说这家公司在搞投资,回报很高,还带她去了鼎诚华信公司。到公司的时候芦习玲正在向客户们讲课,主要讲鼎诚华信公司实力雄厚,跟银行及其他多家金融机构长期合作,投资后资金安全,有保障,并且老总汪峰经常会和国家领导人在一起,具有很高的政治背景,投资收益回报高,3个月期年化收益14.4%、6个月期年化收益15.6%、12个月期年化收益16.8%。还让他们观看公司墙上挂的各种证照,有公司老总汪峰和国家领导人的���影,有陕西省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金融投资许可证,国家税务局发的证件,但没有看到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芦习玲给她说公司里这么多人,来投资的客户也这么多,不会有问题,还给了些公司的宣传彩页,让她帮忙给身边的亲戚朋友也介绍介绍。她就相信了,将准备存在银行的1.5万元交给了卢习玲,投资进了鼎诚华信公司。她共投资了5万元,只领取了1000多元的利息,其他的都没有收回来。1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底,她在上老年大学时,班上有个女同学万某某一直向她宣传鼎诚华信投资公司有保障,后来把她带到公司,给她介绍了经理芦习玲。芦习玲给她宣传鼎诚华信公司实力雄厚,和银行及其他多家金融机构长期合作,投资后资金安全,有保障。开始她没在意,后来邀请她去听课、开会,逐渐有了投资的意向,��过观察,发现万某某月月领利息赚钱,就准备了24万元,联系了芦习玲,之后到公司芦习玲给她签了合同,约定6个月的存期。2014年9月,她买房需要钱,准备取本金,芦习玲劝她别取,到2014年11月,她看新闻曝光外地投资公司倒闭,就找芦习玲要取本金,芦一直推诿。她和家人到鼎诚华信公司去闹,杨青锷给她了10万元,过了几天又闹,杨青鄂又支付她5万元。1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明:她是张礼明的姐姐。2014年初,张礼明到她家吃饭时,说在鼎诚华信公司当业务经理,向她介绍鼎诚华信公司在搞投资,回报很高,公司实力雄厚,在西安、宝鸡、四川剑阁、甘肃玛曲等地都有基地和工厂,钱投进去安全有保障,如果投资中途需要用钱,三天后就可以取出,不需要等投资期限届满,并且老总汪峰经常会和国家领导人一起出国访问,具有很高的政治背景。投资收益回报也高,3个月期年化收益14.4%、6个月期年化收益15.6%、12个月期年化收益16.8%。因为张礼明是她弟弟,而且在中国银行工作了一辈子,对国家的金融政策应该是很了解的,所以说的话就很相信。她就带上钱去了鼎诚华信投资公司,到公司后她见那里投资的客户很多,公司墙上挂有4A级信用证明、各种奖牌、下属实体企业的照片,陕西省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金融投资许可证,国家税务局发的证件,但没有看到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还有赵新蕊、杨青锷、芦习玲、张礼明在会议室搞的讲座说国家现在引导民间投资的措施,为民间投资参与市场竞争松绑开路。她就同意投资了,将24万元现金交给了张礼明,投资到鼎诚华信公司,后来领取了20620元的利息。14、被害人欧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初,她朋友李��某说投资了鼎诚华信公司,推荐她也把钱投到鼎诚华信公司去,还介绍她认识了芦习玲。芦习玲给她看了公司的宣传彩页,说鼎诚华信公司实力雄厚,投资安全可靠无风险,回报收益高,还给她看了公司老总汪峰陪同国家领导人出国访问的照片,说汪峰和国家领导人走的很近,了解国家政策,消息面也很广,如果她想投资了可以到鼎诚华信公司去实地看看。她就跟着芦习玲去了鼎诚华信公司,在公司的会议室里她听了张礼明关于鼎诚华信公司投资项目的讲座,张礼明介绍说他曾经是中国银行的领导,现已退休,是鼎诚华信公司的业务经理,有多年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对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都很熟悉,而且鼎诚华信公司实力雄厚,跟银行及其他多家金融机构长期合作,隶属于陕西雅各牧业集团,是雅各15家子公司之一,如果鼎诚华信公司不能按期兑付本息,那么雅���公司能够在三日后代为偿还,她见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都齐全,就将30万通过银行转账投资进了鼎诚华信公司,领取了1.9万余元的利息,芦习玲接待并给她办理的。这些钱都已经到期了,至今没有兑付。1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他经人介绍到鼎诚华信公司当业务员,在芦习玲的团队,芦习玲是区经理。鼎诚华信公司业务员的收入包括底薪、全勤奖、佣金,管理津贴四部分,佣金为客户投资额的4%,区经理和部经理的管理津贴为自己团队业务员吸收客户投资额的1%。业务员的佣金和管理津贴的领取都需要签字确认。领取的佣金和管理津贴是可以反映真实的吸收金额,但也有特殊情况,他吸收了3个客户35万元,但芦习玲为了让他完成任务,芦把吸收的资金挂在他名下,挂了60万左右,这些提成他领取后给了芦习��。芦习玲和张礼明的业绩很好,团队的业务员有任何问题都会咨询他们,他们也经常介绍吸收资金的成功方法,也会给投资客户讲解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1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他经芦习玲介绍到鼎诚华信公司当业务员,在芦习玲的团队,芦习玲是区经理,张礼明是芦习玲的丈夫,先是部经理,后来是区经理。业务员的收入包括底薪、全勤奖、佣金,管理津贴四部分,佣金为客户投资额的4%,区经理和部经理的管理津贴为自己团队业务员吸收客户投资额的1%。业务员的佣金和管理津贴的领取都需要签字确认。公司给每个业务员下达业绩任务,个人和团队挂钩,如果完不成会影响团队业绩,他只吸收了4个客户30万左右的投资款。后来兼职的业务员把他们吸收的资金挂在他名下,挂了90万左右,这90万的提成他签字领取,���分给业务员。芦习玲业务能力强,人脉关系好,张礼明是银行的领导,对国家政策熟悉,他们的业务最多,他们也经常介绍吸收资金成功方法,还给投资客户讲解投资理财知识。2014年底,公司不能给客户按时兑付利息了,2015年3月,公司财务不见了,出问题了。17、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她经朋友介绍到鼎诚华信公司工作,负责鼎诚华信公司的综合内勤和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分为内勤和外勤,外勤分为区经理、部经理、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只有佣金(自己业绩的4%),部经理和客户经理有管理津贴(团队所属业务员业绩的1%)。内勤的工资是赵新蕊亲自发放,外勤的工资(管理津贴和佣金)是赵新蕊将现金交给她,由她逐一发放,领取人签字。18、证人罗某某证言。证明:她以前认识芦习玲。2014年她到鼎诚华信公司去了解情况,见到了芦习玲,芦习玲在鼎诚华信公司任区经理,芦习玲向她宣传鼎诚华信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后来她投资了4.5万元,还让她当业务员,她为了拿投资额的提成,就答应芦习玲当业务员。她介绍了二笔投资,共6.5万元。19、同案犯赵新蕊供述。证明:鼎诚华信公司业务员分为区经理、部经理、业务经理三级,芦习玲、张礼明是公司的区经理。鼎诚华信公司业务员的收入包括底薪、全勤奖、佣金,管理津贴四部分,佣金为客户投资额的4%,区经理和部经理的管理津贴为自己团队业务员吸收客户投资额的1%。业务员的佣金和管理津贴的领取都需要签字确认。芦习玲、张礼明是夫妻关系,除了吸收投资款之外,还给业务员进行培训,也给客户进行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讲座。芦习玲业务强,为了让张礼明成��区经理,芦习玲将发展的业务算到张的名下,所以部分客户的推荐人是芦习玲,公司报表上记的是张礼明,不管怎么记,客户投资款的佣金和管理津贴是两口子领了的。20、同案犯杨青鍔供述。证明:鼎诚华信公司业务员采取四级管理制度,营销部经理薛某某下面的业务员又分为区经理、部经理、业务员三个级别。客户投资额4%为一般业务员的佣金,业务员所在的部经理领1%,区经理领1%。21、被告人芦习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0月,她到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公司应聘为业务经理。她通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新蕊、总经理杨青锷、薛某某,了解到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介绍说鼎诚华信公司是雅各集团旗下的16家子公司之一,雅各集团实力雄厚,拥有40个亿,雅各集团的董事长��邵礼文,副总是汪峰,汪峰和国家领导人联系很密切,公司墙上贴的汪峰陪同国家领导人出国访问的照片。在鼎诚华信公司投资会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年利率达到了16.8%,当时给她发了一张表,内容主要是发展5个业务经理可以升为部经理,发展5个部经理可以升为区经理,业务员有4%的佣金,给部经理和区经理1%的管理津贴,并组织他们去四川剑阁参观了鑫宇畜禽养殖基地,她看后,觉得这家公司很有实力,也很可靠。后来她通过之前在中国人寿公司工作时认识下的人脉,拉了一批业务员,直接成为了区经理。当时她老公张礼明退休在家,就把张礼明也介绍进来了,分给一些业务,让张礼明直接成为部经理,这样可以多领1%的管理津贴。鼎诚华信公司的业务员分为四级,最高一级为区经理,下一级为部经理、再下一级为业务经理,最低一级为兼职业务员,当业务经理吸收客户的投资金额达到50万、投资客户人数达到2人以上的时候,可以升为部经理,成部经理后他和他推荐的客户就形成了一个团队,当他成立的这个团队吸收客户的投资金额达到150万并且他成立的这个团队里又有人成为新的部经理后,他就可以升级为区经理了。业务员想要离职,要去王某那里填写离职申请表,核算他名下有无退单的情况,如有退单的客户,就要将佣金和管理津贴退还给公司,再由薛某某签字后才能正式离职。她一直在鼎诚华信公司工作直到2015年3月份,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她才没有干的。她知道鼎诚华信公司开展的业务需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她问过赵新蕊是否有这个证,赵新蕊说鼎诚华信公司是新兴产业,归金融办管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正在办理,还没有办下来,后来不少投资客户也在问赵新蕊要这个证,到2014年底的时���赵新蕊拿来了一份旬阳天翼担保公司的合同,说天翼公司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让这家公司来给担保。鼎诚华信公司的业务员收入包括全勤奖、佣金、管理津贴三部分,全勤奖200元左右,佣金就是业务员吸收客户投资额的4%,管理津贴只有区经理、部经理有,为自己团队所有业务员吸收客户投资金额的1%。区经理手下团队人员数量多过部经理,所以区经理领取的管理津贴比部经理多。每名业务员的佣金和管理津贴都由营销部进行统计、核算,薛某某签字后发放给业务员,每名业务员在领取时都要签字确认。公司每周例会要求区经理、部经理,在例会上做工作经验介绍,讲的内容都是公司做好的课件,主要就是怎么让客户进行投资的过程,从中学习吸引客户投资的方式方法。她在公司上班时,如果有来咨询的投资客户,她就会给客户讲国家的金融政策,民间资本如何运作,雅各集团旗下实体公司数量,雅各集团实力雄厚,投资回报高、安全无风险,让老百姓放心投资。如果有她属下的业务员要求给客户讲解下,她也会给客户讲。她担任区经理的时候手下发展了张礼明、王某某等9个部经理,他们手下还有大量的业务经理。她手底下的一些业务员把自己做的业务,给她打招呼后,都写成她的姓名,因为她是区经理,写成她的姓名可以多领取1%的管理津贴,领取提成的时候,由她到财务上去签字领钱,领到的佣金和管理津贴,她再转手给业务员。所以她个人实际没有领到表上的钱,实际领了多少不清楚。22、被告人张礼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1月的时候,一个鼎诚华信公司业务员在街上给他发了一份宣传彩页,他看上面写的利息收益很高,就很感兴趣,去公司详细了解情况。听赵新蕊��杨青锷讲解公司情况后,他觉得这家公司实力和前景都很好,再加上他退休在家也没有事,就决定加入鼎诚华信公司成为业务员。他曾问鼎诚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有坏账准备金,财务人员说没有,但有总公司雅各集团在,总公司可以从旗下16家子公司调取资金,他听后就准备先投资5万元,而且为了能够领取到自己投资的这5万元钱的佣金,他也要求成为鼎诚华信公司的业务员,随后他在营销部负责人薛某某那领了一张入职申请表,填写完交给了杨青锷,并在薛某某那里简单培训了一会,薛某某也知道他是中国银行的退休职工,对这些比较了解,所以给他说的很简单,培训完后他就正式成为了鼎诚华信公司的业务员。当时他媳妇芦习玲已经是区经理了,他一是为了支持芦习玲提高业务量,二是他在芦团队里发展业务量,芦作为区经理可以多领1%的管理津贴,后来他���展的业务量陆续增多,按照鼎诚公司的制度,升级成为了最高一级的业务区经理。鼎诚华信公司的业务员分为三级,最高一级为区经理,次一级为部经理、最低一级为业务经理,新进的业务员就叫业务经理。当业务经理吸收客户的投资金额达到50万、投资客户人数达到2人以上的时候,就可以升为部经理,部经理和推荐的客户就形成了一个团队,当成立的这个团队吸收客户的投资金额达到150万并且他成立的这个团队里又有人成为新的部经理后,就可以升级为区经理了。业务员想要离职,要去王某那里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核算他名下有无退单的情况,如果有退单的客户,需要将佣金和管理津贴退回给公司,再由薛某某签字后才能正式离职。鼎诚华信公司的业务员收入包括全勤奖、佣金、管理津贴三部分,全勤奖200元左右,佣金就是业务员吸收客户投资额的4%,管理津贴只有区经理、部经理有。业务员每周五领取上周的佣金,每月10号领取上月的管理津贴,每名业务员的佣金和管理津贴都由营销部进行统计、核算,薛某某签字后发放给业务员,每名业务员在领取时都要签字确认。他最早是部经理,手底下就四、五个人,做到2014年11月份的时候,薛某某通知说他业务量已经足够,将他升为区经理,手底下有了十几个人,这些业务员都是自己应聘进公司和升为区经理后从其他部门划过来的人。他本人没有招收过业务员,他作为部经理、区经理,肯定要把公司的精神、要求传达给每个业务员,公司要求业务员和客户都要认可鼎诚华信,所以每周开会,给区经理、部经理、业务员洗脑,就是讲些激励方案,比如说这个月雅各集团买了架直升飞机,下个月雅各集团又在什么地方搞了个啥公司,再下个月雅各集团又在四川省成立了什么银��,虽然听了不靠谱,但还要去给客户洗脑,总之就是让客户相信鼎诚华信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每周例会要求区经理、部经理、业务员,在例会上做工作经验介绍,这个参会的人都要讲,经验介绍的内容主要就是怎么让客户进行投资的过程,从中学习吸引客户投资的方式方法。他在公司上班时,如果有来咨询的投资客户,他就会给客户讲国家的金融政策,民间资本如何运作,雅各集团旗下实体公司数量,雅各集团实力雄厚,投资回报高、安全无风险,让老百姓放心投资。如果有他属下的业务员要求他给客户讲解下,他也会给客户讲。他手底下的一些业务员把自己做的业务,给他打招呼后,都写成他的姓名,因为他是区经理,可以多领取1%的管理津贴,领取提成的时候,他到财务上去签字领钱,领到的佣金和管理津贴,他再转手给业务员。案发后,他已经退缴了提��、佣金等,希望对他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芦习玲、张礼明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提成、佣金等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芦习玲、张礼明系陕西鼎诚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芦习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芦习玲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该案系单位犯罪,不符合本案事实,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芦习玲有坦白情节,系从犯等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礼明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能��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赔非法所得,有悔罪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解的从轻处罚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解张礼明的犯罪情节轻微,要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芦习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二、被告人张礼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已追缴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四、未追缴到案的财物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波人民陪审员  刘建成人民陪审员  杜雪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千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