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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作仁与周金莲、周心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作仁,周金莲,周心明,周风秀,周兴华,周俊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356号原告:周作仁,男,193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周金莲,女,成年,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系周作仁长女。被告:周心明,男,成年,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系周作仁长子。被告:周风秀,女,成年,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系周作仁次女。被告:周兴华,女,成年,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系周作仁三女。被告:周俊峰,男,成年,现住上海市,系周作仁次子。原告周作仁与被告周金莲、周心明、周风秀、周兴华、周俊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周作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作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作仁负担。审 判 长  邱铨常人民陪审员  李舒福人民陪审员  罗荣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