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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方蓉申请执行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蓉,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94号申请人方蓉,女,1982年8月20日生,云南省禄劝县人,住XXXXXX。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江,总经理。住所地XXXXXX。申请执行人方蓉与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本辖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方蓉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