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秦海军与邹小明、黄花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军,邹小明,黄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秦海军,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祁东县。被执行人:邹小明,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祁东县。被执行人:黄花香,女,1974年9月7日出生,住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海军与被执行人邹小明、黄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邹小明、黄花香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秦海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慧成人民陪审员 肖珍常人民陪审员 肖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卫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