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刑初65号自诉人邓某某,女,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自诉人邓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地不在本院辖区内,且被告人陈某某经常居住地亦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邓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德鸿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