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8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晓军申请执行付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军,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814-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军,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付志刚,男,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杨晓军与被执行人付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付志刚在镇平金店(府前街)2017年度租赁费150000元予以冻结;于2017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付志刚在镇平县涅阳信用社的账号为XXXXXX予以冻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付志刚在镇平金店(府前街)2017年度租赁费15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付志刚在镇平县涅阳信用社的账号为XXXXX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