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9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君与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979号原告杨君,女,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被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20号万源商务大厦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71936U。负责人刘勇,副总经理。被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773237X9。法定代表人余京儒,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君与被告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杨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 雪审 判 员 刘 艳 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思琪(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