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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国楠与被申请人刘胜君增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楠,刘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3执保26号申请人:刘国楠,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上海市。被申请人:刘胜君,男,汉族,个体,现住逊克县。申请人刘国楠与被申请人刘胜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国楠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胜君所有的位于逊克县状元小区1号楼,面积87.18平方米,房产证号060101的住宅予以扣押。申请人刘国楠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被申请人刘胜君所有的位于逊克县状元小区1号楼,面积87.18平方米,房产证号060101的住宅。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过户、买卖。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刘胜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景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