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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鞠敏、张荣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鞠敏,张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向宇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曹鞠敏,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曲村。被执行人:张荣琴,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曲村,系曹鞠敏妻子。本院在执行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鞠敏、张荣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鞠敏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鞠敏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账户,冻结金额为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