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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汤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汤国华,江西天香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21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858405391Y。主要负责人:曾庆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汤国华,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江西天香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南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5590B。法定代表人:王永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与被告汤国华、江西天香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汤国华、江西天香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436742.4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国华、江西天香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742.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