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杨顺平与朱永生、泸州明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平,朱永生,泸州明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36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杨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梅芳,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生。被告:泸州明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一居委。法定代表人:周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86143945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西路保险大厦。负责人:王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03032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平与被告朱永生、泸州明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平撤回对被告朱永生、泸州明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