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向自平与刘金华、朱宝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自平,刘金华,朱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305号申请人:向自平,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刘金华,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朱宝凤,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向自平与被申请人刘金华、朱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自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金华、朱宝凤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金华、朱宝凤银行存款17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