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宝贝圆印刷厂、常广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市宝贝圆印刷厂,常广海,金建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729号31室,机构代码:77932805-X被执行人昆山市宝贝圆印刷厂,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菌种厂内,组织机构代码:X0827525-2。被执行人常广海,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金建芹,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宝贝圆印刷厂、常广海、金建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5)沪黄证经字第9901号公证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658963.76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宝贝圆印刷厂、常广海、金建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胡刚书面申请本院程序终结该案,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5)沪黄证经字第990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卞 渊审 判 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