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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汤安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徐行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汤安乐,徐行通,徐威,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中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刘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安乐,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行通,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威,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徐圩新区。法定代表人:石海波,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晶、蒙丹梅,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号。法定代表人:金立富,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张军,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茅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国、马晋桥,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骆公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飞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安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汤安乐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 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