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与刘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刘峰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09号原告: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北京南路北京花园*号楼*单元*层。负责人:徐伟,该所主任。被告:刘峰,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磊娟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咏仪书 记 员 李仁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