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牛智谦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智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134号罪犯牛智谦,男,1960年1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会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智谦犯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15日经本院以(2015)定中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犯罚金已缴纳清。但滥用职权造成单位资金146万余元流失,未积极退赔,不能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且属职务犯罪,报请减刑频繁,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智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