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于桂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俭风,韩俭刚,于桂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特33号申请人:韩俭风,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韩俭刚,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姣姣,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桂云,女,193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韩俭国(系于桂云之子),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韩俭风、韩俭刚申请认定于桂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俭风、韩俭刚述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子女,被申请人于桂云于2014年因病住院,经诊断为脑血管病后遗症、抑郁症、甲状腺功能减低等,出院后日常生活无明显自觉症状;2016年1月患病住院,被诊断为症状性癫痫、抑郁症、脑血管病后遗症、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等病症,出院后反映迟钝,言语欠清晰,理解力、定向力、计算力、记忆力粗侧下降,生活无法自理,意识不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为了行使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现申请宣告于桂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韩俭刚为其监护人。代理人韩俭国称,申请人陈述的情况属实,同意宣告于桂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由韩俭刚作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俭刚、韩俭风系被申请人于桂云的子女,被申请人于桂云于2014年6月因不稳定性心绞痛入住山东省交通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抑郁症、甲状腺功能减低。后于桂云于2016年1月因症状性癫痫再次入住山东省交通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症状性癫痫、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抑郁症、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脑血管病后遗症、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低钾血症、气管炎。出院后于桂云仍未痊愈,现其生活不能自理,存在认知、思维、语言、行动等障碍,不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桂云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韩俭刚、韩俭风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韩俭刚系被申请人于桂云的儿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桂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韩俭刚为于桂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