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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立功、明晓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功,明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功,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明晓胜,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张立功申请执行明晓胜责令退赔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退赔299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兴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