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石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与李树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香,石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香,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宝峰街道办梯云西路。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世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树香因与被上诉人石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树香以与石门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树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树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李树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梅安审判员 王道万审判员 柳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