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邓光荣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1921执529号被拘留人邓光荣,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0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因被拘留人邓光荣拒不履行生效的(2016)川1921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2017年5月10日决定拘留15天,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邓光荣能承认和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第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对邓光荣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