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启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启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特51号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机构代码341600000046624。法定代表人:葛长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启山,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启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哓曼 搜索“”